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9-29 11:02:5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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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周口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3起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周口某游乐园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报检特种设备海盗船案

2025318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周口某游乐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海盗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331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时,该公司仍未提供海盗船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该游乐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27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第八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对该游乐园使用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郸城李楼乡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调压器

20255月,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郸城县李楼乡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标志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合格。

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2025年8月26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4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郸城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0256月,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郸城县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整车质量、蓄电池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鉴于该产品尚未销售,2025年9月18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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