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市监〔202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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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专利转化能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和《河南省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豫知〔202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口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口市财政局

                                 20241111日       

 



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和《河南省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豫知〔20225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周口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通过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的第二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有项目承担能力或已开展专利转化工作、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依法依规、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五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批复下达,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公示、评审论证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促进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工作,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全国各地高校院含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经评审择优立项,按照专利转化许可次数、转让许可合同实付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中小微企业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提升项目。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根据资金规模,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件产品不超过5000元的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高校院所专利转移促进项目。对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转化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我市高校院所含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按照专利转化许可次数、专利数量、合同实际到账金额、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等因素,经评审择优立项,按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与高校院所奖补,每家单位每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平台、企业、高校单位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专利转化。主要支持内容:

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机制,发布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开展线上线下发布会、展示推介、路演对接活动,促成中小微企业完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

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建设专利供需数据库,筛选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科学评价专利价值,挖掘企业转化需求,促进供需数据精准匹配,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有效增进对接

围绕产业做导航或开展企业专利微导航取得成效

指导帮助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

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安排,开展专利转化专题系列活动。

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每年度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5万元奖补。

第十条 重点区域专利转化能提升项目。支持试点示范县、试点示范园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产业园区聚集区等管理运营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专利转化运营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的门槛。主要支持内容: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建立和完善专利需求数据库,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产学研活动,促进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实施;强化专利信息服务,提升专利高质量供给;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强化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综合运用;挖掘企业的专利技术需求,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紧密合作,开展校企对接互动,促进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开展专利转化运营服务包括宣传培训、业务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等。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每年度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5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宣传培训、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同一机构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其他含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认定等工作,确定拟支持项目及奖补方案。对通过认定的拟支持项目,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财政局专项资金后,经组织评审达标的,将资金下达到确定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专项资金实施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承诺目标兑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确定支持的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收到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实施专账管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前设定好绩效目标,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或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处罚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并追回有关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第二十 本实施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