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期)
2025年,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本期公布检验检测、药械、特种设备、商标、农资等部分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扶沟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2月3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转办单,显示扶沟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机动车检验检测中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淮阳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5年4月11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淮阳某医院时发现1瓶“医用氧”瓶体未注明产品批号、生产企业信息及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以55元/瓶的价格购进该瓶医用氧,截至检查时处于满瓶状态且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该瓶医用氧、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18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周口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在用客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电梯无近期维保记录,维保单位为河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查,维保单位未按要求对该电梯进行定期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规行为持续时间短、情节轻微,未造成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口市淮阳区某农资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5年3月,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周口市淮阳区某农资服务中心销售的“顿贝肥业”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发现其有效磷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肥料7吨,且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凭证,货值金额26250元,违法所得875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涉案肥料已全部售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750元、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周口市泛区某百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1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泛区分局收到投诉后,对周口市泛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82瓶标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商标标识的白酒无正规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分两次购进该白酒9箱,未查验供货商贩资质及索要进货票据,经鉴定,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系首次违法、未产生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执法人员找到上游供货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06瓶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商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4年10月31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山东省购进液化石油气共50.18吨,购进价格每吨4860元,销售价格每公斤8元,截至抽样时,库存剩余4.5吨,经检测确认,该批次产品烃类组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说明产品合法来源,并及时整改、确保后续产品合格,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七:淮阳区某中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21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中医院的突击检查中,发现2支超过有效期的“倍可欣®吸入用复方异丙托溴铵溶液”、1副过期的“百美®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经查,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涉案药品,并能提供完整采购及使用记录,2支溶液过期后未使用,但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供货资质、购进凭证及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局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支过期溶液和1副过期手套、合并罚款90000元(药品部分罚款7万元,器械部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校服案
2025年1月16日,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抽检结果,显示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校服裤子经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校服裤子耐湿摩擦色牢度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共计180条,全部未出售,由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产品漂洗后能达到合格标准、违法行为轻微,且能提供不合格原料来源、购进记录及返厂记录,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