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关于印发《开展2024年征信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4-04-24 10:47:0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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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关于印发《开展2024年征信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为规范市场主体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市场主体名称中含有征信字样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周政〔202016号)、《周口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周双随机办〔2024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项工作。经周口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信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周口市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中或者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业务的经营主体。

二、检查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30日。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参与联合抽查检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以下事项的抽查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登记证)主要登记事项的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征信业务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合检查组通过资料查阅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抽查。

四、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组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两部门人员组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2人,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抽调2人,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征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发挥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局作为联合抽查检查发起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积极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联合抽查部门按照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确保检查有序开展。

(二)强化检查成效。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检查组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监督整改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查处。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严肃纪律规定。联合抽查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事项统筹安排、合并进行,杜绝随意检查、任性检查的现象。检查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开展检查,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联系人:单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0394-8253769

陶团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94-8380740

        

附件:1.2024年征信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汇总表

      2.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2024410

 



附件1

2024年征信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抽查户数

抽查结果

处理结果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该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情况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合格

不合格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函告许可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列入异常名录

1

















...

















 

 


附件2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样表

 

执法检查

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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