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涉及计量、产品质量、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郸城县徐某华使用作弊电子秤案
2025年4月9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郸城县某农贸市场徐某华经营的活鸡、活鱼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涉嫌作弊。经查,当事人一个多月前接手该店,涉案电子秤为前店主遗留,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查明其利用作弊电子秤共收款43笔,合计193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1931.8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商水县某建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水泥案
2025年5月21日,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商水县某建材门市部销售的许昌某公司生产的“许昌老牌42.5复合硅酸盐水泥”依法抽样,经检测,该水泥氯离子含量超标。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水泥共22吨,货值6160元,获利880元,且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进票据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合法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624元、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口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居民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5年4月13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周口市某小区(安置房)物业收取居民电费1元/度,与政府定价不符。经查,该小区因电力设施未移交,其用电性质仍为“施工用电”,实际结算均价为0.73元/度,当事人以“转供线损”为由擅自将电价提价至1元/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并主动联系221户居民全额清退多收费用4323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阳区某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5年3月10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办案协作函,获悉淮阳区某加油站涉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因其未提供涉案加油机使用期间成品油销售记录及收款明细材料,执法人员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认定该期间加油站违法所得为1672119.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672119.65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南某殡仪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费用案
2025年4月9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西华县民政局移送的线索,对位于西华县殡仪馆内的河南某殡仪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公示的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周口市物价局 周口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不符。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向逝者家属多收取费用共计3790元,后退还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27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华县某美容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2月17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举报人反映西华县某美容店未经监护人同意及查验身份证,私自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查,该店醒目位置虽贴有“未成年人禁止纹身”的提示,但工作人员在未查验消费者身份证、未确认其实际年龄、未联系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699元。事后当事人与消费者家长达成和解,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的全部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五十八条和《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七:扶沟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与《农药登记证》登记内容不符的农药广告案
2024年12月23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扶沟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将登记用于“小麦防治蚜虫”的农药宣传为“跳甲专用药”。经查,当事人将溴氰菊酯和啶虫脒作套装销售,并宣传为跳甲白粉虱跳蚤杀虫剂,自2024年1月起共销售该套装6785套,实际销售总额(剔除退款)56715元,进货总额48852元,违法所得78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