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期)
2025年,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全市执法人员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淮阳区某食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显示淮阳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手工蛋卷”中“日落黄”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8件(每件10盒),货值金额400元,已全部销售至阜阳市代理,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生产、销售及添加剂使用记录,并张贴召回公告,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扶沟县某酱牛肉店加工销售不合格酱牛肉案
2025年1月17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扶沟县某酱牛肉店制作的酱牛肉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该酱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抽样当日自行购进生牛肉15公斤进行卤制,成本价每公斤88元,售价每公斤120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扶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面肉案
2025年3月20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扶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用于生产烤肠的“孔宴猪面肉”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从郑州市某冻品商行购进114袋该猪面肉,已使用4袋,加工15件烤肠并销售完毕,剩余110袋未使用,该批猪面肉货值10220元,违法所得8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孔宴猪面肉”110袋、没收违法所得870元、罚款1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项城市某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5年3月19日,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城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内有400克已超过保质期五个月的“糖美美彩糖针”。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积极整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项城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5年1月6日,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城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7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当年有效健康证明,并违规上岗工作,且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检查时,7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当年有效健康证明的问题仍未整改。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周口市淮阳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案
2025年1月,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周口市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周口市淮阳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线椒中“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经查,该超市于2024年12月从小摊贩处购进涉案线椒50斤,购进价6元/斤,售价7元/斤,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50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售罄,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华县某百货零售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5年3月25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交办单,显示西华县某百货零售店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发布“小主千岁”牌系列调味茶等普通食品广告,并宣称产品具有“恢复脾胃功能、增强排毒能力”“摆脱晨起脸肿,利水消肿”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具备相关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