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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周市监办〔2021〕221号附件:豫市监办〔2021〕191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