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3-06-06 17:30: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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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道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添加使用亚硝酸盐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加强对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规范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添加使用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品摊贩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其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督促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人购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专秤计量、专人使用“五专”制度,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食品摊贩和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对全市食品摊贩和小作坊实施备案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食品备案凭证,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示备案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卫生、食品制售设备设施干净整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食品原料手续齐全、使用餐具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规范、制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监管台账,确保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三、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亚硝酸盐行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以作为护色剂、防腐剂使用,主要用于腌腊肉制品,酱卤制品,最大使用量均为0.15g/kg;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近年来,我局持续把打击“一非两超”作为年度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开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治理提升专项行动。为全面加强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治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从2022年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为期三年的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治理提升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食品摊贩和小作坊2531家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5份;实施6S”管理的小作坊891家,创建名特优食品小作坊1家,创建小摊点示范点39家,建设小餐饮、小摊点连片经营区2个。

下一步,我局将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监管,规范亚硝酸盐添加使用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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