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没收决定公告
来源: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时间: 2024-12-11 17:54: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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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周口市安顺物流园院内的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查获通过物流运送的“锦丝牌”洗发水规格:300克/1瓶,共计478瓶、规格:130克/1瓶,共计574瓶。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发货人预留的手机联系及通过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送达发货人,并查找均无法明确当事人。2024920日,我局公告送达《无主财产公告》,至20241121日为止,当事人或者所有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因无法找涉案当事人,我局对上述物品视为无主财物,并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无主财物没收决定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联系单位: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电话:0394-8225257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长青街1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1211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市监无处〔202401号

     2024年8月22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在周口市安顺物流园院内的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查扣的,物流运送的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锦丝牌洗发水)“锦丝牌”洗发水规格:300克/瓶,共计478瓶、规格:130克/瓶,共计574瓶,货值金额35424元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锦丝牌洗发水),2024年8月22日,经宁波海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8月30日,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称通过物流单据发货人留存的信息无法找到当事人,因此,我单位委托送达的文书无法送达给发货人。2024年9月20日,我局公告送达《无主财产公告》,并以公告形式发布了限期配合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配合调查。至20241121日为止,当事人或者所有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调查过程中,主要收集有以下证据证明材料:                         

1.《投诉来源登记表》1份 、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周口市安顺物流园院内的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查扣的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锦丝牌洗发水)的事实;                                     

3.宁波海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锦丝牌洗发水)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商品的事实;

4.执法人员拨打发货人的电话截图2份、光盘1张、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我局公告送达《无主财产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或者所有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事实

上述不明当事人经营带有锦丝”标识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理,但不免除上述侵权商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涉案物品所有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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