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周市监罚送告〔2024〕523号
周口经济开发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处罚〔2024〕523号)。告知内容为:鉴于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处罚〔2024〕52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晨光、胡国营,电话:0394-8365688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大道与新建路交叉口路东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602室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附件:周口经纪开发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市监处罚〔2024〕5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