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周市监罚送告〔2022〕341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2-06-21 11:36:4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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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市监罚送告〔2022341


川汇区小惠早点店张小惠)

本局于 2022  06 02日依法对你 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油条)的行为行政处罚 ,因下落不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罚(2022341号,内容是:你店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店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财政账户,收款人: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号:00000029134083801012。逾期不交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3838622703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长青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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