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周市监开无处字【2022】01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2-06-21 16:40:15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周市监开无处字【2022】01号

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富民路交叉口的周口市川汇区豪杰物流托运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托运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现场经商标所有权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鉴定人鉴定为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规定,本局依法扣押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查明件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后经调查证实: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从河南省新郑市的郑州豪杰物流托运部托运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市川汇区豪杰物流托运部,发货人是赵勇,收货人是赵华,货物到达周口市后,由收货人自提。自从本局扣押该批货品后,经相关行政部门多次协查,均无法联系到发货人。

案发后,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上述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逾期无人认领的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并依法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现公告期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和提供有关证明,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50箱侵犯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予以没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1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