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秩序,有力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征信业务(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擅自及未按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人民银行依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证经营,未经依法批准、备案或取得有关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或备案,如需咨询请联系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不实际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应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如被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且未办理许可或备案的,由人民银行依法依规查处。
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分行 0394-8253879 0394-8253762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94-8394227 0394-838074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