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典型案例
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办实办好民生实事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力量开展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7起不同类型农村假冒伪劣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傍名牌等“山寨”食品典型案例:西华县某食品店侵犯“牛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西华县某食品店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该店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及酒瓶标签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牛二”字样,与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牛二”字形、字意、读音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
二、过期食品典型案例:淮阳区豆门乡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淮阳区某生活用品超市货架上有2袋苏冠“原香米”、50包筋冠“家常挂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无法溯源和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予罚款。
三、假冒食品典型案例:太康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假酒案
2025年4月,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太康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的水井坊井台白酒为假冒产品。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一箱尚未售出的水井坊酒井台白酒,该局委托生产厂家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店内的该箱白酒及消费者购买的水井坊井台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水井坊井台白酒均为假冒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包装材料的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典型案例:周口市某干菜批发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木耳案
2025年1月,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某网友称其在周口市某干菜批发商行购买木耳掺杂使假。经查,周口市某干菜批发商行从黑龙江东宁购进东北小木耳,经过糖水淋湿加工出成品进行销售,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木耳不符合GB/T 6192-2019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木耳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虚假宣传和违法宣称功能“食品”典型案例:项城市某百货店涉嫌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4年12月,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项城市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堂生活馆”销售的初级农产品“某某堂”赤松茸涉嫌违法宣传。经查,该店销售的赤松茸外包装印有“某某堂”赤松茸、“经常食用赤松茸可以有效预防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能强精补肾、恢复精力、强心补血、健脑益智、理气化痰、抗辐射、驱虫”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六、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残(兽残)超标典型案例:淮阳区某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案
2025年1月,淮阳区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农药残留超过限量,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在其店门口主动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进行不合格香蕉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
七、其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情形典型案例: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面肉案
2025年3月,扶沟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从郑州市某商行购进的孔宴猪面肉不能提供该批次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使用该批次猪面肉加工成烤肠进行销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农村地区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不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