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周政办〔2020〕16号)、《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市监办〔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制定的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及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
2.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本部门抽查计划
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川汇区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2025年度市场监管抽查计划
根据省、市双随机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各责任股室分别制定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各抽查计划逐一对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类确定计划制定抽查主体,避免重复检查,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在省级平台上建立健全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请分局各相关股室对照各自2025年抽查计划,结合监管对象特点和监管需求,根据省、市局提出的抽查要求,做好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平台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单两库”要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三、持续强化部门联合,严格按照抽查计划抽查
各股室要落实牵头责任,严格按照2025年度抽查计划落实抽查任务,在完成本部门抽查任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协调和配合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到“应联尽联”。原则上各股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于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要以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内部检查为例外。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切实减少涉企检查频次,今年联合抽查次数占双随机抽查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抽查任务的实施,由计划制定责任部门在抽查系统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后,进行规范实施。检查对象抽取后下达至对应的基层任务执行部门,执行部门选择适宜的方式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任务应合并实施检查。
四、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结合
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的文件精神,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各单位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和智慧监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所有企业已经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各单位依照省局的信用风险分类将企业标注为A、B、C、D四级,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A、B、C、D四类抽查检查对象库,针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变化,对各个抽查检查对象库实行动态调整。对A、B、C、D四类抽查检查对象库,分别设置不低于1%、3%、10%、20%的抽查检查比例。
五、依法依规抓好结果公示和后续处置工作
除依法依规和涉密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信用信息监管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分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执法检查人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在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局各相关股室联系。
附件2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本部门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名称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数量/比例 |
抽查时间 |
责任股室 |
1 |
2025年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 |
2025年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对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类)随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大中型食品经营(餐饮类)单位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相结合 |
5% |
11月底前 |
餐饮安全监管股 |
2 |
2025年餐饮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小食品经营店) |
2025年餐饮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小食品经营店) |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对小食品经营店(餐饮类)随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小型餐饮店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相结合 |
5% |
11月底前 |
餐饮安全监管股 |
3 |
2025年度风险食品销售者监督抽查 |
2025年度风险食品销售者监督抽查 |
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食品销售者 |
现场 检查 |
信用A级1%; 信用B级3% 信用C级10% 信用D级20% |
11月底前 |
食品生产流通股 |
4 |
2025年食品小作坊抽查 |
2025年食品小作坊抽查 |
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
食品小作坊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辖区内食品小作坊 |
现场 检查 |
≥5% |
11月底前 |
食品生产流通股 |
5 |
2025年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2025年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经营电子商务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综合监管股 |
6 |
2025年拍卖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2025年拍卖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拍卖行为检查 |
拍卖人开展拍卖活动经营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经营拍卖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综合监管股 |
7 |
2025年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情况的检查 |
2025年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情况的检查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分局广告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信用A级1%; 信用B级3% 信用C级10% 信用D级20% |
11月底前 |
综合监管股 |
8 |
2025年广告业企业检查 |
2025年广告业企业检查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事项 |
不定向 |
分局广告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信用A级1% 信用B级3% 信用C级10% 信用D级20% |
11月底前 |
综合监管股 |
9 |
2025年价格行为检查 |
2025年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辖区内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信用A级1% 信用B级3% 信用C级10% 信用D级20% |
11月底前 |
综合监管股 |
10 |
2025年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
2025年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对辖区范围内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 检查 事项 |
不定向 |
药品销售经营单位 |
现场检 查 |
A类企业1% B类企业3% C类企业10% D类企业20%(均不低于) |
11月底前 |
药品股 |
11 |
2025年医疗机构单位药品质量检查 |
2025年医疗机构单位药品质量检查 |
医疗机构单位药品监督检查 |
对全区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医疗器械质量、强制检定计量 |
重点 检查 事项 |
定向 |
医疗机构单位 |
现场检 查 |
不低于5% |
11月底前 |
药品股 |
12 |
2025年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 |
2025年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运行 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在川汇区辖区检查对象范围内抽取 |
现场检查 |
A库3% B库5% C库10% D库20% |
11月底前 |
械化股 |
13 |
2025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 |
2025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经营企业质量 管理规范执行 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在属地辖区检查对象范围内抽取 |
现场检查 |
A库3% B库5% C库10% D库20% |
11月底前 |
械化股 |
14 |
2025年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抽查 |
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抽查 |
全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向 |
全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 |
11月底前 |
械化股 |
15 |
2025年度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2025年度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抽查检查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全区范围内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合法加油站 |
现场检查 |
以全区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数量为准,按5%的比例随机确定 |
11月底前 |
认证与标准计量股 |
16 |
2025年电子计价秤专项监督检查 |
2025年电子计价秤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抽查检查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集贸市场、超市、粮食购销单位 |
现场检查 |
全区集贸市场、超市、粮食购销单位,按10%的比例随机确定 |
11月底前 |
认证与标准计量股 |
17 |
2025年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2025年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抽查检查 |
对眼镜制配场所计量器具的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眼镜制配场所 |
现场检查 |
全区眼镜制配场所,按20%的比例随机确定 |
11月底前 |
认证与标准计量股 |
18 |
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抽查检查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全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按10%的比例随机确定 |
11月底前 |
认证与标准计量股 |
19 |
2025年川汇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 |
2025年川汇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 |
计量监督抽查检查 |
对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川汇区重点用能单位 |
现场检查 |
全区重点用能单位,按20%的比例随机确定 |
11月底前 |
认证与标准计量股
|
20 |
2025年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2025年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工业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重点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20% |
11月底前 |
产品质量股 |
21 |
2025年全区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2025年全区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定向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20% |
11月底前 |
产品质量股 |
22 |
2025年度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抽查 |
2025年度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 督检查 |
对市局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抽查 |
重点、专项检查事项 |
定向 |
气瓶充装单位 |
现场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特种设备安全股 |
23 |
2025年度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抽查 |
2025年度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抽查 |
专项检查事项 |
定向 |
电梯维保 单位 |
现场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特种设备安全股 |
24 |
2025年度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2025年度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川汇分局登记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5% |
11月底前 |
行政审批股 |
25 |
2025年度登记企业不定向抽查 |
2025年度登记企业不定向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川汇分局登记企业 |
现场检查 |
5%(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5%) |
11月底前 |
行政审批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检查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附件3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 层级 |
检查时间 |
1 |
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2 |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 |
1.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检查;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人社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3 |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
1.专利代理行为的检查;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人社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4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5 |
工业生产 |
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3.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应急管理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6 |
特种行业 |
1.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1.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检查;2.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3.对于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考核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应急管理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7 |
医疗器使用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主要事项:一是配备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二是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配备机构和人员。三是明确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四是妥善保存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五是合规贮存医疗器械。六是在使用医疗器械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七是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八是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参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主要事项:一是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三是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五是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六是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卫健委 |
区级 |
11月底前 |
8 |
教育收费 |
教育收费监督抽查 |
川汇区辖区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川汇区教育体育局、川汇区发改委 |
区级 |
11月底前 |
9 |
零售药店跨部门监督检查 |
零售药店监督检查、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
对全市范围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重点检查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区医保局 |
区级 |
11月底前 |
10 |
医疗广告美容机构 |
一是广告发布许可情况的检查。二是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主要事项:一是机构资质。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二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技、药)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美容医师是否达到主诊医师资格和备案。三是执业行为。开展的医疗美容科目或诊疗项目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四是感染控制与消毒灭菌管理。手术室是否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洁污分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消毒和灭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医疗废物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是否及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是否集中统一处置。 |
医疗美容机构 |
一般检查 事项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区卫健委 |
区级 |
11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