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市监开罚告送〔2025-6〕001号
周口市银宏苗木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开罚字〔2024〕632号)处罚内容:你单位在2022年3月14日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赵寨村1组2号院”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不真实的,且自2022年3月14日注册登记以来当事人从未在其注册地办公、未在此地加挂牌照、从事经营活动。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开罚字〔2024〕63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师争杰 赵宇 联系电话:0394-8268077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市监开罚字〔2024〕6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