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做好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为核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强化刚性约束,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二、审查范围
对分局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涵盖以分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由分局牵头实施的政策措施;分局代政府拟订、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也在审查范围内。
三、审查依据
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大量违规案例数据库,同时参照《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四、审查流程
(一)自我审查阶段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股室(单位)牵头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负责对该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且由分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股室(单位)负责审查;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审查。分局代政府拟订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股室(单位)负责审查。
2.开展审查工作:起草股室(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要求,对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在审查过程中,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同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也可就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
3.形成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负责人签批。审查结论应明确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若有,需提出调整建议。
(二)合法性审查前置阶段
1.提交审查结论:各股室(单位)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2.把关审查程序:法制股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股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审查方式
(一)内部审查
设置“内审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同时,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借助大模型审查
运用先进技术,结合先进技术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际需求,针对相关规定和违规案例数据库,对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实现公平竞争审查效率与准确度的双重提升。
(三)委托第三方审查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政策措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
六、监督与评估
(一)建立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成立内部监督小组,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二)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政策措施的审查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定期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定期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培训宣传
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集中培训,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
加强公平竞争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提高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力,导致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