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质监稽查大队)
2021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2-02-23 09:01:5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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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质监稽查大队)

2021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周市监质罚字[2021]33号

周口金马车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载货运输车案

周口金马车厢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载货运输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裁量标准及处罚依据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指定账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2

周市监质罚字[2021]34号

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案

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一章第六节第三项的规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指定账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3

周市监罚告字〔2020〕35号

 

周口市示范区辉煌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

周口市示范区辉煌加油站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规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指定账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4

周市监质罚字〔2021〕36号

 

周口市示范区苑军超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卤肉制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周口市示范区苑军超熟食店

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卤肉制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指定账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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