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民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4-08-13 15:00:1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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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民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周口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4411日,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商标专用权侵权线索。2024416日,执法人员在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针对投诉情况及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情况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门面招牌上有“某品牌涂装体验馆”、“某品牌抗盐硝1” 字样,西侧墙面有上下排列的“某品牌漆”4个大字,与拍照取证信息一样,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某品牌”商标授权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拆除所有带有“某品牌”商标字样标牌。经查,该公司在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终止的情况下,门面招牌继续使用“某品牌”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多次派人督促拆除,该公司仍然不拆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周口市淮阳区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案

2024118日,淮阳区局接到名称为周口市淮阳区某液化气站抽检不合格报告书。执法人员于当日向该液化气站送达了该不合格报告书。经过调查,区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2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6个。

案例三:沈丘县付井镇某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涉嫌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202418日,沈丘局接到有关沈丘县付井镇某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在某平台发布某品牌保湿乳化妆品宣传广告7天补水、14天滋养、21天修护、28天新生”未公示数据证明信息的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进门靠右侧的销售货架上发现其销售的有某品牌保湿乳,该产品共计26瓶。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四:西华县某休闲娱乐吧利用店堂告示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案

2024223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材料对当事人西华县某休闲娱乐吧开展调查。当事人系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从事台球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为开展经营活动,对外办理有会员卡。会员卡卡面上除注明“办卡人姓名及1.感谢您成为本店会员;2.此卡仅限在本店使用,请在结账前出示;3.持此卡消费可享受会员优惠;4.此卡请妥善保管,勿折勿损。”等内容外,并未标注不可用日期及其他提示性说明,当事人也未在办卡时利用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可用时限等内容。2024年春节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内容为“春节期间从腊月26到正月初八期间会员卡暂停使用”的店堂告示,擅自停用会员卡。同时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和《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案例五:项城市秣陵镇某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乙醇汽油

2024228日,项城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项城市秣陵镇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日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油加油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有两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所检项目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10.0±2.0,检验结果<0.20;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5,检验结果为15.44。上述被抽检油品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18351-2017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车用乙醇汽油,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肆佰元(¥19400元);2、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贰万玖仟壹佰元(¥29100元),罚没款合计肆万捌仟伍佰元(¥4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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