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民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自今年民生铁拳行动部署以来,各地执法办案部门持续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持续打击民生领域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口市淮阳区某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4日,淮阳区局接违法线索称周口市某加油站涉嫌加油机作弊。执法人员迅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3台加油机的制造企业、4块主板的版本号、通过加油机小键盘调出的计量程序版本号、键盘版本号、ISP版本号均相同,与涉嫌作弊加油机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加油机进行查封,对加油机主板、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和接口转换器进行扣押。随后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块加油机主板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4块加油机主板均具有计量作弊功能。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882407.46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883407.46元。
案例二: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1日,商水县局接到举报,商水县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洗衣液涉嫌商标侵权,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其他”牌洗衣液的包装箱上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商标侵权。经查,李某某销售包装箱上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某其他”牌洗衣液,侵犯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某其他”牌洗衣液11箱,处30000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周口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9日,淮阳区局接到网络监测违法线索:“周口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周口市某驾校)‘利用优秀学员做背书’,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执法人员2024年1月9日对当事人周口市某驾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驾校资质齐全,正常经营;2、某平台违法发布的视频广告存在,其视频广告内容与违法线索相符。委托人王建杰对该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并对违法视频进行删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1470元的罚款。
案例四: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扶沟县汴岗镇某小学辣椒(蔬菜)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1月5日,扶沟县局接到扶沟县汴岗镇某小学学校食堂采购的辣椒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0,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扶沟县汴岗镇某小学法定代表人毛维亮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在送达回证和检验报告书上签名确认。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原料库等相关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5100元;3.给予警告。罚款合计5244元。
案例五: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02月01日,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郸城县局投诉举报郸城县秋渠乡黄某某食品店,销售假冒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优乐美”牌奶茶。2024年02月0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涉案食品的经营者与该公司无授权关系,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鉴。共查获涉案食品“优乐美”牌奶茶12件,生产日期:20231126、规格:80克/24杯/件,当事人购进15件,销售3件,购进价格每件53元,销售价格每件55元。违法经营额8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优乐美”文字并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奶茶12件;2.罚款2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