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时间: 2023-04-28 09:18:21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周口市太康县醉仙酒楼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7日,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康县醉仙酒楼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酒楼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同时,发现两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酒楼责改结果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待客人消费时,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向顾客介绍多点菜多送菜,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周口市太康县马领烩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3日,周口市太康县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康县马领烩面馆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面馆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面馆责改结果复查,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扶沟县聚福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扶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聚福饭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口市开发区半天妖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24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在开展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周口市开发区半天妖餐饮店采取点餐和2元自助取餐,大米及饮品无限量畅食、对菜品不满意,无条件退换服务的经营模式,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浪费食品行为采取提醒劝导等有效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存在服务人员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西华县城关镇初级中学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4月7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开展制止餐饮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西华县城关镇初级中学未建立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措施,也未根据师生饭量推出半份菜和小份菜,同时也未开展有增强师生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