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4-10 16:02:1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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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5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周口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5起特种设备和重点工业产品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周口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

2024914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部分在用电梯存在底坑积水现象,影响电梯安全,执法人员及时对周口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9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清除地坑积水,消除安全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20241122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周口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4年12月24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分局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函:周口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某牌家用燃气灶(型号JZY-B06)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JZY-B06的家用燃气灶共3台,进货价格为95/销售价为140元/台。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台(支付销售价140元),封存1台,另外1台待销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1月20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4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沈丘县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2月31日,周口市市场监督局举报:沈丘县液化气站涉嫌违规销售二甲醚,充装超期、报废和未登记液化气钢瓶。周口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立即赴沈丘县对该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已充装的气瓶62只,未充装的气瓶398只,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月4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口市淮阳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7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周口市淮阳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篮筐和后座涉嫌不符合标准。随即进行扣押并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整车质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4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电动自行车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5717.8元

案例五:太康县龙曲镇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2月14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太康县龙曲镇加油站涉嫌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站第三台加油机5号枪计量超差大。该站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4月7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199.81元,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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