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喜曼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市监罚告[2024]87号)。告知内容为:我局拟对鹿邑县喜曼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市监罚告[2024]8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向阳、翁振华,电话:13673580187
地址:鹿邑县西迎宾大道与永兴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鹿邑县喜曼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市监罚告〔2024〕8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