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
关于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开办+N项服务”升级版的实施意见》(豫市监〔2021〕54号),深入推进我市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优化企业注销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未申请的,可以走一般程序简易化注销。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四)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进一步提高一般注销便利度
(一)推出一般程序简易化注销。
依托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对注销流程进行优化,对超期未申请简易注销或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经修正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推出一般程序简易化注销。即对于公告期内无异议,期满之日起30天内未能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或申请注销登记被驳回(退回)的,驳回(退回)原因消除后,可将公告无异议界面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作为清算和清税的佐证资料,并提交《企业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请一般程序的简易化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一般程序的简易化注销时,应以简易注销审核的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核,一并审查该企业简易注销时是否有异议,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标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
(二)简化破产企业注销流程。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只要走完法定破产程序,获得破产裁定书,破产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直接申请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三)推行企业注销清税即时办结制和清税承诺制。
申请注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推行企业注销清税承诺制,落实限时办结规定。税务机关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持续推进企业注销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一窗通办”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企业注销服务的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形成企业注销“一事一网一窗一次”的办理模式,厘清企业注销“一件事”,线上只进“一张网”,线下只到“一个窗”,现场“最多跑一次”,做到企业注销服务“业务贯通、系统联通、数据互通”。
(一)持续推行线上“一网通办”服务。
依托河南省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平台,深入推进企业注销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端开通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通过河南省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平台,填写清算组备案和债权债务公告信息,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税务、人社、商务、医保、住房公积金、公安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真正实现企业注销业务“一网通办”。
(二)持续推进线下“一窗通办”服务。
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综合窗口,围绕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效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对企业注销涉及的审批环节予以取消、归并、简化,打通部门间物理壁垒,整合企业登记、税务、商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公安等相关职能,实现“企业注销一件事一窗通办”。依托综合窗口实现办理环节的合并,分别是清算组备案、发布清算公告和清税申请环节合并,税务登记注销环节与社保登记注销环节合并,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环节和商务提前解散环节合并。推动实现企业注销服务一次告知、统一受理、一张表单、同步分发、同步审批、统一送达的闭环服务流程,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对符合条件的线下简易注销申请和一般程序简易化注销的申请,要压缩线下企业注销“一窗通办”的审批时间为0.5个工作日。各注销登记审核部门应在收到“一张表单”后1个工作小时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要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附件:周口市企业注销流程图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口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商务局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2月21日
周市监〔2021〕127号: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的通知(注册登记科)(七部门联合文).pdf
周市监〔2021〕127号附件:周口市企业注销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