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发挥工作站作用,服务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豫知〔2016〕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是指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审核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工作站的主要职能是为产业集聚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服务网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畅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渠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
第五条工站的职责:
(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引导产业集聚区企业积极维权,指导和帮助企业正确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接收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及时将举报投诉案件移交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向产业集聚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组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协助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专利“消零”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五)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工作;
(六)负责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登记与评估,及时向中心(分中心)反馈重大知识产权事宜。
第六条工作站应遵循“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原则,为产业集聚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七条工作站应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主动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设立
第八条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产业集聚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二)拥有2-3名具备一定程度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和所需的经费保障;
(四)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站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流程:
(一)产业集聚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工作站设立申请表格,制定并提交工作站建设方案;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分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并实地考察;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行文设立工作站;
(四)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须将设立工作站备案表及行文设立工作站材料,报请省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工作站应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站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奖励、企业及个人社会诚信、重大项目评议、知识产权咨询等各项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快速互动机制,加快案件受理转办,及时通报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年初研究确定全年工作计划,年终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参照《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试行)》(豫知〔2014〕5号)开展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与工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会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定期对备案登记的工作站进行指导检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