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文号 |
豫周知法裁字〔2024〕003号 |
|
案件名称 |
“一种玻璃压框”(专利号:ZL201430448350.5)外观专利侵权纠纷 |
|
被请求人 |
名称 |
鹿邑县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 |
12411725418705497C |
|
经营者 |
孙普英 |
|
主要违法事实 |
请求人诉鹿邑县人民医院对被控侵权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毁、下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 |
|
行政裁决的履行 |
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
作出行政裁决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