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文号 |
豫周知法裁字〔2024〕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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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一种便携式的手扶电动叉车”(专利号:ZL202020561867.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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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人 |
名称 |
周口福艺阁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
91411623MA45HLFE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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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吴桂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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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请求人诉周口福艺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实施了销售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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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依据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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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履行 |
撤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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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裁决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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