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四大典型案例
来源: 知识产权保护科 时间: 2024-04-20 16:13:3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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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是第 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增进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认同和信任,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四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多个方面的执法保护典型,集中展现了一年来全市知识产权战线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案例一、开发区某网吧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31221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是名称为“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 2022 2 222656483.3。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立案决定,组成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送交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随后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并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充分发挥口头审理和合议的作用,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协议内容,被请求人停止使用涉嫌侵权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宣传,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责任。

三、典型意义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正裁决是职责所在,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优化审理流程,创新审理机制,推动审理效率、质量、效果的同步提升。本案办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重要专业技术支撑,为规范专利案件办理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案例二、项城市某淘宝店销售侵犯“金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淘宝网注册 “益菲店铺”,通过1688平台联系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纺”柔顺剂卖家张某,根据淘宝店下单情况,将购买人信息、数量、收货地址提供给卖家,由卖家代为发货,从中非法获利。2023年8月,联合利华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为假冒,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益菲店铺”从2023年4月23日至8月4日销售假冒“金纺”柔顺剂产品金额进行专项审计,销售金额为118539.97元,其中刷单金额58810.97元,实际销售金额59729元。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项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251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电商交易中,交易数据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当事人不但售卖假货,还运用“刷单”行为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此案是对知假售假和“刷单炒信”等不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和有效震慑,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其他合法商家的公平竞争权益,执法机关通过打击网络售假违法行为,一方面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时避免“踩坑”。

案例三、扶沟县某调料店销售侵犯“莲花”牌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扶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扶沟县某干菜调料店销售的“莲花”牌味精涉嫌侵犯“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郑州市某调味商行购进 “莲花”牌味精30袋(25kg/袋),购进价为每袋245元,已售3袋(25kg/袋),销售价为每袋251元,获利18元。经商标人抽样鉴定,该批味精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扶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2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品质和服务。当事人通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来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知名品牌的声誉,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该案的查处,警示违法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非法利润,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案例四、淮阳区某土特珍开发基地销售 “淮阳黄花菜”认证标志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淮阳区某土特珍开发基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摆放包装主体部位标有 “淮阳黄花菜”标识的黄花菜两箱,售出一箱,涉案金额120元,该店无法提供“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经查,其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5元。

三、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蕴含了当地独特的自然、风土条件,是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有效行政保护,有助于特色农业的蓬勃发展。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在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黄花菜上使用“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执法行动,引导和督促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改正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