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是第 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四大典型案例进行权威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多个方面的执法保护典型,集中展现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执法成效。
案例一、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售的"施华碧"美白防晒乳外包装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201520197931.5”。经专利之星检索系统查询,该专利为“集成连续微射流低温提取及澄清生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罚款375.3元。
该案中假冒发明专利标注载体是包装盒,保护的内容是集成连续微射流低温提取及澄清生产系统,与涉案产品无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基于产品的专利标识,认为该产品在技术或设计上具有独特性、创新性,进而产生购买意愿,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公正的优势。本案揭示了化妆品领域利用专利标识进行商业误导的典型手法,通过精准执法维护专利标识制度的严肃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玻璃压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玻璃压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448350.5,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医用门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周口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现场勘验,涉案医用门系某人民医院传染楼自用装修材料,未存在生产、销售行为。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处理结果:驳回侵权主张。
三、案例启示
本案准确区分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周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认真细致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裁决。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裁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彰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优先、程序规范”的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快速维权渠道。
案例三、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伪造侵犯“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CKS科顺”注册商标的膜3134卷,压膜使用在防水卷材上,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述防水卷材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质量全部合格。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 392000 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行政处罚。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经营者在包工包料承接建设工程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材料用于施工,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中国建筑防水之乡”,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商标侵权行为,监管部门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筑牢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
案例四、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近似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9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扶沟县某生活超市销售的夏邑双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盈龙口”粉丝,在包装装潢、字体设计等方面刻意模仿"龙口粉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5元。
三、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使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近似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对消费者具有较大诱导性、欺骗性。该案反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新趋势,通过行政处罚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对区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