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周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市监办〔2021〕5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1年周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为了加强督查工作,所附《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前上报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邮箱:zksjzscqbhk@163.com,联系人:刘允天,联系电话:13849439651)。《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表》数据为累计数,统计时间均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2021年4月8日
2021年周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权等行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河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1号)要求,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切实维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长效机制,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权和特殊标志保护为重点内容;以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品牌连锁便利店和商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专利侵权比较集中及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区域;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实现基本遏制群体性侵权、反复侵权等违法侵权行为,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强化行政裁决,严格专利保护。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不断增强专利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特别是群体性专利侵权、反复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畅通受理渠道, 拓宽案源线索,优质高效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工作。
(二)多措并举施策,严格商标保护。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工作,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积极指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鼓励积极申报粮油地理标志或驰名商标,促进粮油商标品牌发展,强化粮油地理标志或商标品牌的保护运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重点查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权的违法案件;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案件。加强涉农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农资、粮油、涉外商标违法案件;重点查办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商贸市场的监管,督促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保护合法经营,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对既侵犯商标权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或企业,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侵权严重的市场和经营户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控源头,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申请主体和有关企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薄弱、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加大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的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地理标志产品(含辖区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
(四)聚焦“三重”,严格全链条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在涉及民生物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优势产业和农村等重点领域,组织专项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在侵权假冒多发的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的治理。通过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坚决查处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和假冒行为,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引领示范型专业市场。
(五)加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印刷复制各类广告宣传品、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严守海关口岸,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与周口海关的衔接沟通,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海关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依法加大对利用货运、加工贸易和行邮等渠道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七)综合执法,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对接,畅通高效,协同联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保护合力。
(一)安排部署,全面启动(4月10日至20日)。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计划和具体举措,尽快启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严厉查处(4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对排查出的侵权案件,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群体性侵权案件,要依法严厉公开查处。
(三)总结经验,检查验收(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做好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验收工作,并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连同全年度报表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尽快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执法手段,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釆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支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对群体性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要重点打击。市局将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件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业务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形成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作出答复。积极做好对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工作。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效整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单位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及时报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利用“4 • 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宣传,重点是要加大对行政保护、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力度,以案说法,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要引导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为企业服务,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又要保护好自主的知识产权。
(五)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日常检查、案件办理等过程中,要注意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养成良好作风,廉洁从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表
附件
2021年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表
报送单位: 统计时间:2021年1月1日至 月 日
执法行动数据 |
开展执法行动(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实体市场执法行动 (次) |
实体市场岀动执法人员 (人次) |
辖区重点实体市场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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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据 |
结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
电商领域案件(件) |
重点实体市场案件(件) |
农村市场 案件(件) |
外商投资企业被侵权案件(件) |
挽回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损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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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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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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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标志、特殊标 志和奥林匹克标 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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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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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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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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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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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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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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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1)开展执法行动次数:指针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部署、开展执法行动的次数。
(2)挽回经济损失:指侵权行为被査处后,权利人避免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通过调解或诉讼获得的赔偿。
(3)电商领域案件:指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4)其他专利案件: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岀的对专利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等处理(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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