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知〔2021〕19号
市局12315指挥中心,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制定《周口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向社会公众宣传,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
2021年11月26日
周口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周口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394-12315; (二)登录全国12315平台在线投诉;(三)投递信函或直接面交;(四) 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地址;(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三)属于周口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四)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的;(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行政执法部门或刑事司法机关予以立案并查处,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8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二)举报人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500元至800元的奖励;(三)举报人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限制,视案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中心应当在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具体奖励金额初步意见,报周口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 经批准给予奖励的,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准。 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侦破或查处两起以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依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周口市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的奖励金,从周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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