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 知识产权保护科 时间: 2022-08-15 11:10:5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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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通知


今年以来,周口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周口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全市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给执法办案人员提供示范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选取2021年以来办结的部分案件作为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案例一(指导案例):商水县某工艺品商行专利侵权案

    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商水县黑骏马布料工艺制品厂举报商水县某工艺品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加工、销售新款围裙。经查实:侵权当事人应客户要求,于2021年4月30日,从浙江绍兴柯桥粤明纺织厂购进图案名为段桃纽扣的围裙生产专用布匹3065米,单价3.3/米,共计货款人民币10114.5元,在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加工围裙,进行销售。至案发,侵权当事人共计生产该图案围裙20个,用于样品展示,定价19元/个。另查明,段桃纽扣的围裙为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图案,专利权人为本案投诉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该图案专利号:ZL 2019 3 0715593.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为,侵害投诉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加工、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围裙,没收所购生产布匹3065米(20捆),围裙20个,罚款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加工生产领域的典型侵犯专利权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维权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外观设计专利因其自身特点使其在现实生产经营中极易产生纠纷,此类纠纷大多数因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或出售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引发的。

所谓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本案整体办案程序清晰明了,执法部门认定侵权成立后,及时按程序作出了公正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人为本,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使涉案双方达成了和解,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 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快速高效处理了专利纠纷。

案例二(指导案例)、河南省某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淮阳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南省某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有标注“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产品的黄花菜50箱,该公司未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使用了专用标志,构成违法。截止案发,未销售。经查:该公司有自己的黄花菜生产基地,生产的黄花菜大部分散售,其中一小部分包装成规格每箱150克×4袋的 “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产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淮阳黄花菜”系国家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擅自使用“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不断得到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淮阳黄花菜产自周口市淮阳区,是国内黄花菜系列的精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农产品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就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

本案中,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前提下,把自己种植的黄花菜包装后装入带有“淮阳黄花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礼盒进行销售,违法了产品质量法,构成了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启用新的专用标志,新标志在指定的位置标注有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使用企业单独申请。

案例三(典型案例)、沈丘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9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匿名举报对沈丘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三叶草”羽绒服 80件。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开始,组织工人生产加工男款黑色羽绒服,其生产负责人自行从网上下载“三叶草”商标图案,印制在所加工的羽绒服上,正面标志在左侧,后面在背部,均是白色“三叶草”标志。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三叶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其侵权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6万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三叶草为公众所熟知,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驰名商标。当事人通过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类似商品上,进行抄袭和摹仿,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知名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通过本案查处,及时制止了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其他销售者依法有序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典型案例)、项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投诉,举报项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店内 “第七代五粮液酒”2箱计12瓶,1618五粮液酒7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有效证明。同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系列白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该公司“五粮液”系列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鉴定证明。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销售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6.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驰名商标案件。“五粮液”是中国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与民族品牌,既是中国驰名商标,又是首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保护名录产品。因涉案商品为酒类饮品,普通消费者很难鉴别,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形象,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通过本案查处,及时制止了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其他销售者依法有序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