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市监办〔2021〕24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构建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以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为平台,周口师范学院、周口仲裁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支持参与,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决定成立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知调委),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宏伟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主任
副主任:种树旺 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成 员:张 倩 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工程师
常 伟 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工程师
陈亚红 周口师范学院分析化学教授
靳 林 周口师范学院生物材料教授
张福丽 周口师范学院植物保护学教授
周文刚 周口师范学院计算机应用教授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
李俊青 周口师范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
徐 坤 周口师范学院信号与信息处理副教授
王 伟 周口师范学院模式识别与职能系统副教授
柴国安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师杰堂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武国旗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赵 英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承担,下设办公室,种树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知调委日常业务工作。知调委根据工作需求可以调整调解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三、组织原则
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范围及程序
(一)受案范围。
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均可作为受理依据。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纠纷如下:
1.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2.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3.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4.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5.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对该纠纷做出裁判的;
6.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7.其他不宜由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二)调解程序。
1.申请受理。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员应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2.调解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知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知调委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调解的除外。
3.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缓解矛盾,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经费保障
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由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保障。
周市监办〔2021〕245号: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