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的通知
来源: 知识产权保护科 时间: 2021-10-21 10:27:2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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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的通知


 周市监办〔2021〕207号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特制订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典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

第四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机制。

第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

(一)具有学习教育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案情复杂的;

(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案卷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市知识产权局将对报送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经分类后形成文件资料为本市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

第七条 编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机制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1)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理由说明、告知权利等内容。

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式。

(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

(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问题。是否遵循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三条 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市监办〔2021〕207号: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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