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周市监办〔2020〕3号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全程电子化审批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审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审批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17〕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各级登记机关(含分局,以下同)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2-3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要和窗口审批标准一致, 要求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交登记资料。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正常情况下实行“审核合一、一次办妥”。
第六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受理、审核程序。具体内容参照《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次办妥”实施办法(试行)》(周工商办 字〔2018〕54号)文件。各登记机关也可以自行制定。
第七条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应在企业提请审核后4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审核人员应对本登记机关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情况每半个工作日结束前进行总览,以确保在收到申请后4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驳回(退回)谁解释。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全程电子化审批人员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必须详尽、具体,每项告知内容必须达到一般社会公众能正确理解的程度。审批人员在驳回登记材料时应标明审批联系人、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进行登记咨询。
第九条 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等提交的登记材料有瑕疵或笔误的,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审批人员可以予以修正后审核通过,但应在审核栏内予以标注;对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通过简单修改能当即予以通过的,说明情况予以退回修改,能退回的不用驳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有问题的,说明情况予以驳回;其它申报材料错误较多,无法进行即时修正,说明情况予以驳回并建议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或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咨询;
第十条 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仅适用有前置许可的企业名称和特殊情况的处理,除此之外,予以驳回,并详实告知申请人被驳回的原因和自主申报的渠道和方法。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注册登记时一般不予核驳,除非有明显不当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认为不归本机关管辖的,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转给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接受机关不得再次将申请转其他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涉及登记管辖权转移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在窗口登记。
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必须在48小时内最终完成,其间包括登记管辖权的转移审核等特殊情况的期限。
第十二条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的退回、驳回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两次。第一次退回或驳回后要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仔细阅读审批人员的核驳意见,并可随时提供咨询;第二次驳回、退回的,要在驳回、退回前打电话通知申请人被驳回、退回的具体原因,驳回、退回时注明两次驳回、退回的理由,提醒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服务大厅的“全程电子化辅导窗口”或“自助服务区”进行咨询和自助服务办理,也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咨询。对驳回或退回两次以上的申请人,登记机关应约定和申请人进行现场全程电子化 登记专项服务,帮助申请人实现规范的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
(一) 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的(可采取其他方法验证的除外);
(二)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 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的。
(四) 不同意进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应去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登记发照窗口领取,也可申请登记机关免费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营业执照》;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通知书》时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不能缴回的,要有遗失声明或作废声明。其它未能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各登记机关要在服务大厅和注册登记办公地设立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热线,有专人负责接听解答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全程电子化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对不适合审批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各登记机关应为企业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提供专属自助服务区,配备充足专门指导人员、具备上网功能的电脑,打印机和其他办公设施、服务设施。要有明确的、醒目的标示、指引牌。要设立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窗口进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指导,现场指导人员要佩戴醒目的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并存储、管理和使用,不另行制作纸质档案。对同一企业形成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一户一档”的原则,编制电子档案材料目录索引,与纸质档案合并归档保管。保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对外查询服务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审批,参照本文执行。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审批,承担违反规定审批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探索
、创新全程电子化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本规范由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负责解释。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