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 “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19-08-07 02:44: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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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周市监办〔2019〕4号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
“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协会、中心:
      现将《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企业注册科。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豫政办〔2019〕1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豫市监〔2019〕148 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周口市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行“一址多照”。“一址多照”,即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同一地址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 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为便于日常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一地址进行物理分割后再予注册登记。
经核查后认为同一地址因面积等原因不适宜作为2个以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指导其重新申报。
      第六条 实行“一照多址”。“一照多址”是指在市场主体注册过程中,一本营业执照,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一照多址”应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或行业) 范围内实施,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法人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申请人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申请人应在《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的经营范围一栏中,在申报的经营范围内容后加注增设的经营场所;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交的规范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设经营场所的决定(或文件)和对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或承诺书)。
      第八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栏应显示共增设了几处生产场所,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营业执照副本数将根据新增经营场所个数核发。
      第九条 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或需依法需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增设的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者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适用“一照多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釆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及其登记的其它经营场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致。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局企业注册登记科。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