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周工商办字〔2018〕54号
关于印发《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次办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工商和质监)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简化注册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实现“一次办妥”,推进全市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局党组研究,制定《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次办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或参照执行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次办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宗旨、依据及登记管辖
第一条 为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登记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明确登记人员职责,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实现“一次办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局及所属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工商(工商和质监)局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当场申请办理的注册登记事项,也适用于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的网上登记。网上登记审核由市局和各分局根据管辖权的划分,由本局人员行使受理、审核权。网上受理审核应遵照线下登记的流程、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注册登记受理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受理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受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委托登记权限,对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注册登记审核制度。
注册登记一次办妥是指通过拓宽服务渠道、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共享部门数据、融合线上线下、借助新兴手段等多种方式,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时,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或网上申请,从受理申请到送达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审核合一登记事项的范围主要是指事实清楚、材料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注册登记事项申请,具体指:
(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含变更登记)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四) 公司变更登记
(五) 公司注销登记
(六)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八)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九)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十)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十一)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十二)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十三)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十四)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五)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十六)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十七)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十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二十)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十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十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十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十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十五)(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二十六)(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十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三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三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三十三)股权岀质设立登记
(三十四)股权岀质变更登记
(三十五)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十六)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三十七)公司备案
(三十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三十九)合伙企业备案
(四十)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四十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四十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
(四十三) 换照、补发证照
(四十四) 企业迁移登记
第五条 受理审核人员认为情况复杂,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下列情况可以暂不实行“审核合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转制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三) 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 涉及股东股权(股份)比例变化的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五) 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六) 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以上暂不列入审核合一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局做出规定,逐步取消。
第三章
审核员资格条件、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审核员资格实行考核授权的方式取得,由市局统一 组织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局授予审核合一审核权的资格。
第七条 审核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公事业人员);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三) 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并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不具备第七条(二)(三)规定的条件,但确属熟悉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务员,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破格授权为审核员。
第九条 审核员的职责:
(一) 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同时审查其申请 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规 定;对提交材料不全的申请,按规定岀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 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岀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岀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 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或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或换发《营业执照》;
(七) 出席疑难登记业务集体会商会。
第十条 对疑难登记业务实行集体会商制度。对遇到的疑难登记业务,由市局派驻政务大厅窗口负责人召集审核员集体会商; 特别复杂或重大的登记业务,由市局派驻政务大厅窗口负责人提出,由市局注册科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会商,或者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审核员根据领导指示或集体会商形成的意见,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工作原则
、
模式及制度
第
十
一
条 “审核合一一次办妥”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采用“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网通办、 一档管理”的“五个一”工作模式。
审核员应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增加或减少提交登记材料。
审核员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登记业务,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
审核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登记权限,对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并发照。
第十二条 审核员必须严格执行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窗口审核员实行AB岗制,保证工作期间不出现缺岗、断岗等现象。
窗口实行注册助理审核制。审核员和注册助理人员为一个工作岗位。审核员负责业务受理、审核、发照;注册助理人员负责信息的录入、打照、材料分类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员实行常态轮训制,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窗口审核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髙审核员素质,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审核员回避制度。审核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市局派驻政务大厅窗口负责人责令回避:
(一) 申请人为近亲属的;
(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五章
审核员的选派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工商局派驻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设置一个负责人窗口、五个线下受理窗口、两个全程电子化指导窗口和两个咨询窗口。
为促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发展,为政府扶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五个受理窗口中专设一个VIP通道,该窗口不纳入叫号系统。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各分局最少选派3名以上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全面、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窗口一线,并始终保持选派人员不减少。
第十八条 实行审核合一后,市局和各分局要加强领导,分管注册登记业务的副局长放权不脱责,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以本局名义核发《营业执照》的监管,每月5日前对以本局名义核发的《营业执照》档案,釆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不低10%抽查率的量化抽查。抽查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电子档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负责人及受理审核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存在的过错。实行随机抽查“月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各分局要将每次抽查情况上报市局注册科,由注册科每月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各单位的抽查情况。
市局及所属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监督并纠正审核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工作规范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审核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貝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予以告诫。累计出现3次以上执法过错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审核员资格:
(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核人员不按规定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二) 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未依法出具相关 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
(三)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有下列情形并经核查核实的,取消审核员资格、调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工作,并根据《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滥用、超越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核准该登记申请的;
(三)与注册代理机构或人员相互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五) 其它依法、依纪应当追究的情形。
审核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技术
、
设备及配套保障
第二十条 市局和城区各分局要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充沛的办公经费、确保办公设施(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符合配备要求,并给于审核员相应的经济补贴,保障一线窗口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状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由)工商(工商和质监)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