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豫市监〔2020〕11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周口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周口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所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四)涉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
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涉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多址”。
第十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各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备案的,由备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一照多址”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周口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