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南》的通知
周知〔2021〕5号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指南,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周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13日
周口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平台上公布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平台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三)平台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及时移交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整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检查,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主要检查: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内经营者对经营行为涉知识产权的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投诉渠道的设置与管理,以及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及时公示收到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并对投诉处理过程文件留存管理等规则。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渠道、邮箱地址、即时通讯渠道、知识产权投诉系统渠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审核、投诉受理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事宜处理。
(三)执法人员采取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资料查看、询问等方式检查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运作情况以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途径的情况等。
(四)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电子商务平台内存在或记录的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情况,检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效及其评价信息情况。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收到投诉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于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诉人反馈审核结果,于向投诉人反馈审核结果后2个工作日之内采取转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即可判定平台经营者行为符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材料;于收到声明2个工作日之内对收到的声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向被投诉人反馈审核结果,即可判定平台经营者行为符合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
九、电子商务平台有违反行为的,将给予适当处理: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的,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之规定,未及时公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予以行政建议或者行政告诫,督促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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