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知〔2021〕13号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现将《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周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8日
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下称援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助资金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共同出资发起,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用于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专款专用。
第三条 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所需经费,包括咨询费、劳务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的经费支付等。
第四条 凡援助资金会成员单位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处理和诉讼费用,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金优先资助以下当事人:
(一)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周口市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一)《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在资金资助一栏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二)援助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进展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内容和申请援助经费的用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的,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资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
(三)已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应出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援助资金由知识和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成员单位推荐其中一家企业负责审批管理;周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申请及办理具体事务。
第八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30日内,到负责管理援助资金的企业办理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取消资助资格。
申请人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市知识产权局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状况。不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者,由援助中心责令改正,或追回已使用资金。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知〔2021〕13号:关于印发《周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