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登记注册科 时间: 2017-02-24 15:55:3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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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工商和质检)局、分局、机关各科室、协会、中心:

为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时间

   2017年3月1日起,在周口市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二)适用范围

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都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8种情况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应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调整公告方式和期限。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依法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公告的,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45天。在公告期满后30天内,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3.减少登记环节和材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仅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以及清税证明。

4.缩短办理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将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在公告期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还可以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

     2.每户企业仅允许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如果因为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被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未被登记机关准予简易注销登记,该企业将不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通过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3.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果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已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成立了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注册科、办公室、法制科、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人事科、财务科、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科长或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注册科),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分管注册登记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注册科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悉相关软件操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的责任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4号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周工商办字[2017]6号).pdf


 


责任编辑:登记注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