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警示提醒书
来源: 公平交易科 时间: 2022-06-28 17:53: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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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传销警示提醒书

广大市民:

  传销是国家禁止的行为。传销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对你们提醒警示如下: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一、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网络传销的定义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变相的、综合的、危害性更大的传销方式,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其以互联网、微信、微博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发展下线完成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涉及的人员众多,地域广阔。

     三、当前网络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投资理财”“旅游互助”“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区域开发”“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等为幌子,无任何实体经营活动,许以高额回报,以发展下线方式形成层级关系和级别晋升进行的传销行为。

  (二)曲解国家有关政策的传销行为。

  (三)以“招聘”或介绍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的传销行为。

  (四)以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网上购物等为幌子,以互联网为平台,许以优惠承诺,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五)“社交电商”“新零售”“网络购物”“xx商城”等创新营销方式为幌子,借助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平台或各类社交购物手机软件,收取入门费、代理费、会员费等费用,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六)“养老服务”“健康养老”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或通过欺诈手段销售“保健”类商品等形式,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传销行为。

  (七)以直销许可证为幌子,以直销经营为借口,各类直销企业的挂靠公司、关联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四、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后果

  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遇到疑似传销时,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周口市打击传销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公平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