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地理标志保护品牌培育发展,增强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2020〕143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21〕16号)等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报、保护、运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先进单位予以奖补,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河南省域内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
二、申报对象
河南省域内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报条件
(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
1.企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企业积极宣传、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通过宣传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效益及产品附加值明显提升;
4.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年度无质量问题。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2.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率达60%以上;
3.辖区内地理标志企业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事件发生。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式五份(申报单位、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各一份):
(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
1.河南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要求生产许可的相关行业提供);
4.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特色指标的检验合格报告;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2.所在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材料;
3.年度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总结。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意见,报所在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审核合格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六、奖励办法及标准
对审核认定的奖补对象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授予“河南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优秀企业”、“河南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先进单位”称号,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参与评选。对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优秀企业、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先进单位给予奖补支持。
七、资金来源及拨付
奖补资金来源为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按省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下达相关单位。
八、奖补对象义务
1.加大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宣传力度,积极参加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集体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
2.自觉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自觉接受监督,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奖补有效期内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格的、或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诚信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授予的称号予以撤销。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申请表
河南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申请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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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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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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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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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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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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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
知识产权保护处 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省知识产权
维权保护中心各一份。
豫知〔2022〕35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