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发布酒类广告的提醒
来源: 广告监督管理科 时间: 2024-05-15 18:11:5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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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酒类广告市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醒如下:

一、酒类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广告。

三、普通酒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五、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六、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七、酒类广告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八、酒类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酒类产品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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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告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