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来源: 知识产权保护科 时间: 2023-04-20 11:40:4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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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全市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指导案例)、项城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813日,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请求人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充气式游乐设施”(机械战神)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 2020 3 0396998.8。请求人称项城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市场监管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经过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协议内容,被请求人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宣传,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责任。

三、典型意义

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执法部门认定侵权成立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调解职能作用,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 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快速高效处理了专利纠纷,达到了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指导案例)、周口市某时尚精品百货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38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对市区内某时尚精品百货进行检查。经查,该时尚精品百货购进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不倒翁2100个、“冰墩墩”挂件50个、“冰墩墩”笔筒50个,这些产品有奥运五环会标但没有镭射防伪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相关奥林匹克专有标识使用授权等有效证明。同时,执法人员联系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得知,有关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等产品授权委托方在官网上有公示,委托授权的每个商品都有二维码和镭射防伪标识,如果无法提供授权委托,无需鉴定即可认定假冒侵权产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专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商品2200件,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本案的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其他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也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典型案例):商水县某汽配店侵犯 “壳牌”系列润滑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325日,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委托,举报商水县某汽配店销售的“壳牌”系列润滑油产品涉嫌侵犯“壳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壳牌”喜力等7种型号的合成技术润滑油13箱,净含量4*4升,货值金额9100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抽样鉴定,该批润滑油系假冒“壳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商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1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壳牌”为公众所熟知,多年的生产和销售,已在中国市场已经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当事人通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来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该案警示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要守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傍名牌”、“搭便车”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典型案例)、淮阳区某装饰门店侵犯 “莫干山”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311日,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莫干山”商标注册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淮阳区某装饰门市部涉嫌销售侵犯其“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莫干山”龙骨243捆,规格2.4m×1×4根,货值金额5500元,截止案发,共销7捆,销售价格22元/捆,违法经营额合计154.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有效证明。同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龙骨属于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销售假冒“莫干山”精品龙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2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驰名商标案件。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莫干山及图”商标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涉案商品为建材,普通消费者很难鉴别,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商标注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本案查处,及时制止了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群众营造了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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